Fmc Ag Hu 使用條款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家電信服務提供商提起訴訟,該提供商未能告知消費者他們必須支付激活費才能使用所提供的服務。 消費者僅在合同簽訂後才被告知這筆費用(214)。 後一種產品的屬性以及普通消費者通常不期望從給定產品類別或產品類型中獲得的限制條件必須特別傳達給消費者,因為它們特別適合影響他們的交易決策。 例如,此類特徵可能包括對服務的持續時間或性質和性能的限制(例如光纖互聯網的類型),或商品的具體成分或規格(例如寶石的合成來源,例如鑽石)。 購買邀請中缺乏第 7 條第 (4) 款要求的消費者信息,如果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被視為誤導性遺漏。 會計服務 第 7(4)(a) 條還規定,在明確產品的基本特徵是否屬於重要信息的要素時,購買邀請中必須考慮“通信工具和產品”。 第 7 條第(1)款強調,為了確定商業行為是否具有欺騙性,必須“根據事實情況——考慮其所有特徵和條件,以及其傳播手段的限制”來考慮。 對於在線市場上提供的產品,無論提供產品的第三方是否為貿易商,均以第三方向在線市場提供商提供的聲明為準。 因此,消費者最初並不期望在不同國家銷售的品牌商品具有不同的成分或特性。 因此,如果他們知道在其國家/地區出售的商品在特性或成分上與在其他國家/地區提供給消費者的商品不同,他們可以避免購買該商品。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認識到自律機制的重要性,並明確了行為準則官員和監管機構在執行中的作用。 除了實施 UCP 指令之外,成員國還可以鼓勵規範負責人積極尋求公平的商業慣例。 關於消費者權利的指令還在第 8(2) 條中包含了提高在線支付透明度的具體規則。 根據第 8 條第 2 款,對於以電子方式簽訂的遠程合同,貿易商有義務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基本特徵、價格加稅、合同期限以及消費者義務的信息。 以清晰、清晰可見的方式,以及在消費者下單前直接在訂單上提供;在訂購過程的早期階段提供這些信息是不夠的。 工商登記 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明確承認訂單需要付款義務的可能性,包括常規金額,例如通過單擊明確標記的按鈕。 一次性付款的金額和任何後續定期付款的金額都必須清楚地傳達給消費者。 電子商務指令 (190)、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191) 和電子通信指令 (192) 同樣對出於直接商業目的發送商業通信和電子郵件提出了某些要求。 資產起源或創建的方式,以及在貸款和信貸協議的情況下,基本貸款條件,以及不滿足這些條件的貸款的指定,以及有關提供額外貸款的權利或義務進步。 A) 如果債權人數量較少,易於識別,則對每個債權人進行總體介紹。 如果是新發行,則需提供關於生產和/或發行股票或將來將生產和/或發行股票所依據的決定、授權和批准的聲明,以及發行日期。 發行人是否願意在發行後披露信息,必須在招股說明書中載明。 如果發行人已表明擬披露該等信息,發行人必須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披露哪些信息以及從何處獲取信息。 二.指數的規則(包括選擇和平衡指數成分的方法,以及對市場擾亂事件和調整規則的描述)基於預先確定的客觀條件。 會計師事務所 A) 有關證券將在哪個受監管市場或其他第三國市場、中小企業資本融資市場或多邊交易體系進行交易以及已發布招股說明書的信息。 發行日期,或在新發行的情況下,證券的預期發行日期。 H) 如果證券的利息支付包含衍生品成分,則必須向投資者提供清晰、全面的解釋,說明標的資產的價值如何影響其投資價值,尤其是在風險最大的情況下明顯的。 與證券相關的權利的描述,包括權利的任何限制以及行使這些權利的程序。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中包含的注意義務表明,意識到價格突然變化可能性的貿易商必須在廣告價格時向消費者明確這一點。 正如第 5 條第 5 節第 3 款所解釋的,定義脆弱性的特徵是信息性的,但並非詳盡無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脆弱性概念是動態的和情境性的,這意味著消費者可能在一種情況下容易受到傷害,但在其他情況下則不然。 記帳士 例如,一些消費者可能特別容易接受數字環境中的個性化說服實踐,但在實體店和其他線下環境中則不太容易接受。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中包含的一般條款提供了評估不公平商業行為的額外機會。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消費者沒有被正確告知更新的目的及其對產品性能的影響。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a)條,執法機構必須有權“命令交易者提供有關商業行為的指控正確性的證據”。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2 條,貿易商必須用證據支持其主張,如果主張有爭議,則以易於理解的方式向主管執法機構提供該證據。 未經請求的銷售(為消費者未要求的產品付款或為退回或保留產品付款)也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在任何情況下都禁止的商業行為。 隱瞞或不明確披露有關訂閱經常性費用的信息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慣例》第6(1)(d) 登記工商 條和/或第7(1) 和(2) 條和/或第7(1)條指令:第 (4) 款第 c) 點 貿易商宣傳不存在的價格的商業行為也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的第5 點和第6 點,因為它們被歸類為誘餌廣告(第5 點)或誘餌廣告(第6點)。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讓交易者可以選擇是否將價格包含在其商業通訊中。 就《不公平商業法》第 2(i) 條而言,包含對產品或服務的性質、特徵和優點(但不包含其價格)的詳盡描述的商業通訊或廣告不能被視為“購買邀請”實踐指令。 根據路線的不同,消費者的出行需求不僅可以通過航空旅行來滿足,還可以通過其他交通方式來滿足。 因此,比較鐵路、公路和航空運輸方式的平均乘客公里排放量,可以防止消費者在存在排放較低的可行替代方案時誤認為他們的選擇是“綠色”的。 在審查環境聲明時,產品在其整個生命週期(包括供應鏈)中產生的主要環境影響是相關的。 成員國法院審查了顯示在線商店鏈接是否構成直接購買邀請的問題。 法院認為,使用第二人稱單數和兒童特徵表達的廣告主要針對兒童,這種直接邀請購買的行為屬於附件一第28點的範圍,即使廣告中產品的價格和特徵僅是單擊鏈接(268) 即可顯示它們。 該禁令包括強迫兒童直接購買產品或說服成人(“嘮叨”)為他們購買東西。 許多零售商多次抱怨這一禁令,理由是很難區分針對兒童的營銷和針對其他消費者的營銷。 同樣,有時也不清楚商業行為是否包括直接招攬兒童。 一名保險顧問在網上和線下報紙上搜索事故報導,然後向受害者發送一封標准信函,提供有關賠償問題的建議和幫助。 《不公平合同條款指令》適用於所有經濟活動部門的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這意味著它可以與歐盟法律的其他條款同時適用,包括其他消費者保護規則,例如《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 同樣,行李政策信息,包括有關隨身行李、行李尺寸和適用費用的信息,必須突出顯示。 在這方面,應明確指出任何額外的成本或費用(406)。 現有行李規定的變更必須仔細傳達給消費者,以避免欺騙,特別是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1)、(4) 和 (5) 條。 普通消費者可以對行李政策中包含的內容有一個合理的預期,例如,機票價格包括重量和尺寸符合合理要求的標準隨身行李(407)。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如果產品的性質無法提前合理計算,貿易商可以自由設定其產品的價格,只要他們充分告知消費者總成本及其計算方法(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商業慣例指令第6(1)(d) 條和第7(4)(c) 條。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動態定價做法可能符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定義的“不公平”行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12條明確規定,所有索賠(包括環境索賠)必須基於主管當局能夠核實的證據。 因此,聲明必須基於強有力的、獨立的、可驗證的和普遍接受的證據,並考慮到最新的科學發現和方法。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包含要求貿易商向消費者提供文件或其他支持證據的同等義務。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意味著消費者應該能夠相信貿易商提出的環境聲明。 例如,該做法可能涉及到普通消費者,或者該做法針對的是普通消費者(第 5 條第 (1) 款的 b 點),但同時,該做法也可能針對一組弱勢消費者。 一般來說,評估應該考慮實際接觸到的消費者,無論他們是否是商家想要接觸的消費者。 商業實踐“可能與產品的促銷直接相關”,例如通過“提供該產品在特定時期內可以以有吸引力的價格獲得的信息”(122)。 設立公司 根據現有的判例,當商業行為不再與產品的推廣直接相關時,很難界定邊界。 然而,例如,當商人出售不包含廣告信息的街道地圖,而消費者使用該地圖找到前往特定商店的路線時,將街道地圖的銷售歸類為商業行為是沒有意義的。 賣家是否有資格成為“經銷商”或消費者,必鬚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例如,消費者可能出於健康原因以外的原因(例如過敏原)而希望避免使用某些類型的成分。 消費者越來越重視某些商品或其成分的環境影響、地理來源、生產方法、化學成分等。 類似的包裝向消費者表明,仿冒產品在質量和特徵上與相關品牌相似,或者至少比他們想像的更相似。 因此,類似的包裝給消費者的印像是產品之間只能比較價格(而不是價格和質量的結合)。 人們還對有關產品成分的信息提出了疑問,例如與含有非動物成分的“皮革”一詞貼上或標記的商品有關。 第 2(k) 條的措辭表明,該定義應作廣義解釋,交易決策的概念包括消費者就產品做出的廣泛決策。 例如,交易者可以包括主要活動是通過購買產品並以更高的價格出售來經常在線銷售產品的人員。 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非合同義務適用的法律是該行為損害或可能損害競爭或消費者集體利益的國家的法律。 第 thirteen 公司登記 條第(5)款要求成員國向委員會通報關於製裁的國家規則及其後續修正案,即通過描述相關國家規定的具體通知,而不僅僅是作為換位措施一般通知的一部分。 TFEU​​ 第 102 條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一個或多個企業濫用現有的支配地位。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普通消費者概念必須始終根據條約第 114 條進行解釋,該條規定了高水平的消費者保護。 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言,以折扣價出售其組織的藝術展覽門票的市政府可被視為經銷商。 法院一貫認為,即使在消費者不質疑合同條款公平性的情況下,國家法院也必須依職權評估不公平合同條款 (62)。 依職權檢查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考慮到《合同不公平條款指令》建立的保護製度是基於這樣的原則:與賣方相比,消費者在談判機會和利益方面均處於不利地位。 會計服務 信息水平,這種情況導致接受賣方預先確定的條件,而消費者無法影響其內容(64)。 因此,存在一個真正的危險,即消費者,特別是由於缺乏意識,不會依賴旨在保護他們的法律規範。 此類信息要求通常比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信息要求更為具體。 除具體規則外,有關有組織旅行形式的指令並不妨礙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旅行套餐和旅行服務團體。 如果是自然人,包括發行人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的成員,則必須提供該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是法人實體,則必須註明名稱和註冊辦事處。 (6)如果第(1)款和第(2)d)款所述信息的順序與本規定附件中相關信息的順序不同,主管當局可以要求提交清單包含交叉引用,顯示給定附件中的哪一個點與信息相對應。 (一)除第十九條所述的證券外,賦予認購或取得發行人或發行人集團所屬組織已發行或將要發行的股份權利的證券對於受監管的市場,附件17 會計師事務所 中提到的證券清單包含作為附加信息的信息。 對於股票發行的存款證,登記文件包含附件 5 中提到的信息。 根據附件一第 29 點,銷售預裝並激活服務的 SIM 卡,而服務提供商沒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這些服務及其費用的充分信息,可能會被歸類為禁止的主動銷售行為。 該分析應酌情參考年度財務報表中包含的金額,並包括對其的額外解釋。 如果與發行人不同,則提供證券要約人和/或請求進入受監管市場的人員的姓名和聯繫方式,包括其法人實體標識符 (“LEI”)(如果要約人是合法的)實體。 B) 應發行人要求由專家準備的所有報告、信件和其他文件、過去的財務信息、評估或聲明,其中某些部分包含在或在註冊文件中提及。 說明自已發布經審計的財務信息或中期財務信息的上一個財務期間結束以來集團財務狀況的重大變化;如果沒有發生此類變化,則必須予以聲明。 最近經審計的過往財務信息(包括上一年的比較數據)必須以符合發行人下一次公佈的年度財務報告所採用的會計框架的形式編制和提交。 設立公司 在每個類別中,根據對發行人、要約人或請求進入受監管市場的人的評估,必須首先指出最重大的風險,同時考慮到對發行人的負面影響及其發生的可能性。 如果集體投資形式自成立或登記起至登記文件之日尚未開始經營活動,且未編制財務報表,則應提供相應的報表。 說明自已發布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或中期財務信息的上一個財務期間結束以來集團財務狀況的重大變化;如果沒有發生此類變化,則必須予以聲明。 識別對註冊文件中提供的信息或其一部分負責的人員,在後一種情況下,通過指出受影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