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與商業之間的區別 比較相似術語之間的差異 Life 2023 收債機構也未能正確告知客戶債務的確切合同依據,並給他們帶來了不允許的心理壓力(131)。 特定行為違反 TFEU 第 one hundred and one 或 102 條這一事實並不自動意味著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該行為也是不公平的(反之亦然)。 然而,在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評估商業行為的不公平性時,如果可以認為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條第2款所載“專業謹慎”的一般規定,則必須考慮違反競爭規則。 法院還澄清,《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27 條必須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1) 和 (5) 條一併解釋,與規定公寓業主的國家立法並不衝突。 他指出,由於《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均未對合同的訂立進行監管,因此國家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合同是否成立,例如水務公司與水務公司之間的合同。 會計師 消費者,是基於後者明確表示即使沒有他的同意也可以認為它是被創建的(48)。 《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規範合同的訂立,即,移交法院的任務是根據國家法規評估供水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是否可以被考慮即使在沒有後者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也得出結論 此外,這些程序不得使收回不再到期的稅款和關稅變得困難。 否則,可能構成《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5(2) 條含義內的缺乏專業謹慎,以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8 條和第9 條,特別是第9(d) 條含義內的侵略行為。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貿易商在宣傳特定機票時,還必須包含該機票的取消政策(例如,是否會退還機票價格或是否可以更改機票)。 如果航空公司/旅行社向消費者收取的取消機票的管理費金額等於機票本身的實際費用,則這一點尤其重要。 如果航空公司收取的取消費用甚至高於機票價格,則很可能商家聲稱可以取消。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認識到自律機制的重要性,並明確了行為準則官員和監管機構在執行中的作用。 除了實施 UCP 指令之外,成員國還可以鼓勵規範負責人積極尋求公平的商業慣例。 關於消費者權利的指令還在第 8(2) 條中包含了提高在線支付透明度的具體規則。 根據第 eight 條第 2 款,對於以電子方式簽訂的遠程合同,貿易商有義務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基本特徵、價格加稅、合同期限以及消費者義務的信息。 以清晰、清晰可見的方式,以及在消費者下單前直接在訂單上提供;在訂購過程的早期階段提供這些信息是不夠的。 台北 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明確承認訂單需要付款義務的可能性,包括常規金額,例如通過單擊明確標記的按鈕。 一次性付款的金額和任何後續定期付款的金額都必須清楚地傳達給消費者。 電子商務指令 (190)、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191) 和電子通信指令 (192) 同樣對出於直接商業目的發送商業通信和電子郵件提出了某些要求。 成員國可以僅針對指令附件一所列的做法實施一般性禁止,而不考慮具體情況。 事實上,許多消費者投資房地產作為退休基金的替代品。 他們購買房地產是為了出租並收取租金,而不是投資金融產品時獲得的利息。 這就提出了“消費者”的概念如何適用於房地產購買者的問題。 根據《航空運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選座附加費(另一種解決方案是在客艙不同部位隨機分配座位)必須在機艙內以清晰、透明、清晰的形式註明。 商家使用預先勾選的框或以模糊和令人困惑的方式提供附加服務,從而隱藏了不必預訂附加服務的可能性或使消費者很難不選擇附加服務。 通過這種方式,商家可以誘導消費者接受他們本來不會使用的額外服務。 記帳士 度假屋賣家未能在價格中包含強制性費用,例如清潔費、旅遊稅和其他預訂服務費。 國家法院將這種做法歸類為違反專業謹慎的做法和欺騙性遺漏 (397)。 在正常互動過程中,為了讓消費者做某事或接受某事(“嘮叨”)而重複顯示煩人的電話,可能會被視為持續且不必要的招攬(附件一,第26 點)( 368)。 在操縱實踐的範疇內,術語“黑暗模式”是指通常納入數字設計界面的一種惡意影響。 暗模式可以以數據為中心和個性化,或者在更普遍的基礎上實現,利用啟發式和行為偏差,例如默認效應或稀缺偏差(366)。 默認排名參數的描述可以保持通用並且不需要針對每個搜索查詢以定制的方式顯示(347)。 信息必須以適合遠程通信的方式清晰、易於理解地提供。 還明確指出,它必須出現在電子界面的特定部分中,可以從提供報價的頁面直接輕鬆地訪問該部分。 最後,在 Kamenova 案中,該案涉及在線平台上的個人賣家,法院制定了確定某人是否為交易者的附加標準(參見第 2.2 節有關交易者概念的內容)。 在水療中心,通過團購平台購買可享受 50% 的折扣。 如果推薦的治療僅持續 30 分鐘,而按正常正常價格持續 60 分鐘,則此類優惠可能屬於第 6(1)(b) 和 (d) 條(誤導性降價)的範圍,除非告知消費者對此明確告知。 工商登記 法院裁定,對“生態”和“有機”等模糊聲明的澄清必須直接出現在某些產品的聲明旁邊。 如果澄清顯示在網站的另一個頁面上(只能通過再次點擊才能訪問)(314),這是不夠的。 因此,產品的表述和總體呈現(即設計、顏色選擇、圖像、圖形、聲音、符號或標籤的選擇)也必須真實、準確地描述環境效益,並且不得誇大所實現的效益。 根據案件情況,隱含主張可能包括使用與環境可持續性相關的圖像(例如樹木、雨林、水、動物)和顏色(例如藍色或綠色背景或文本)。 該禁令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免受遠程銷售工具的騷擾。 附件一第 26 點並不禁止遠程營銷本身,而是禁止持續和不必要的招攬行為 (261)。 《消費者權利指令》第27 條明確規定,在主動銷售的情況下,“消費者應免於獲得任何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未做出回應[……]並不構成同意”。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僅適用於提供旅行服務的貿易商,還適用於旅行預訂網站 (416) 等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必須遵守前幾節中提到的關鍵規定。 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家身份、聯繫信息、適用的取消政策和旅行安全基本方面的重要信息,例如旅遊住宿是否配備煙霧和一氧化碳探測器,或者客運服務是否經過適當檢查和投保。 在實踐中,在線中介服務提供商可以使用基於P2B規則向其業務用戶提供的更詳細的信息來開發麵向消費者的排名參數描述。 委員會發布了根據 P2B 法規對透明度進行排名的指南 (348)。 這些指南涵蓋了許多問題,例如“關鍵參數”、“相對重點”和“直接和間接報酬”的概念,這些問題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排名透明度要求相關。 台北會計事務所 一家電信運營商在廣告牌上打出廣告稱,消費者僅需 1 茲羅提即可獲得兩台平板電腦或一部手機和一台平板電腦。 不過,零售商並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要享受這一優惠,他們必須簽署產品的24個月訂閱和36個月分期付款計劃。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此廣告歸類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220) 第 6(1)(d) 條含義內的誤導性廣告。 零售商通常不會影響他們銷售的商品的成分或包裝。 然而,如果特定商品存在與“雙重質量”相關的欺騙行為,執法機關也可以要求銷售相關商品的零售商採取糾正措施。 特別是,它們可能要求零售商在銷售點向消費者提供額外信息,從而確保消費者知道相關商品實際上與其他國家/地區銷售的商品不同。 在國家當局的倡議下,一家玩具製造商對遊戲內購買信息(包括戰利品盒)做出了承諾。 當局指出,消費者和家長需要最大程度地了解是否可以進行此類購買,特別是對於隨機性為關鍵特徵的戰利品盒 (379)。 商家了解消費者在賭博和視頻遊戲中的隨機內容方面的購買歷史。 然後,針對消費者提供包含類似元素的個性化商業通信,以便提高選擇此類產品的可能性。 設立公司 禁止虛假陳述消費者評論並不影響商家的權利和義務,商家提供評論以阻止虛假負面評論,作為確保評論來自實際使用或購買產品的消費者措施的一部分。 一家國家法院認為,主要比較和預訂服務的做法具有欺騙性,允許酒店通過支付更高的佣金來操縱排名 (351)。 積分適用於所有能夠搜索“產品”(即商品、服務、數字內容)的商家,包括搜索引擎。 (52) 93/13/EEC 指令第 3(1) 條。 (4) 指令第 four 條和第 (5)、(12) 和 (13) 條。 報價必須明確說明可選附加服務的價格和詳細信息,特別是個人豁免選項,在此基礎上減少發生損壞時需要支付的金額,以及主要是駕駛員仍需支付的費用。 激進的銷售方式給潛在買家帶來巨大壓力,例如,將他們“鎖”在一個進行無休止演示的房間裡,有時他們不能在不簽合同的情況下離開。 簽署合同之前的誤導性信息,使客戶產生錯誤的印象,即可用的度假地點選擇實際上是無限的,或者合同可以輕鬆出售或交換。 消費者經常在合同簽訂後不久發現這些信息不正確。 (3) 對於第十九條所述以外的證券,如果與本條第 (1) 款和第 (2) 款所述股票以外的標的資產掛鉤,則證券登記冊應包含以下信息附件17 中作為附加信息提及。 根據第 8-9 條,在快遞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合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視為侵略行為。 必須考慮到經營者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他對消費者施加的壓力,極大地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使消費者處於不舒服的境地或擾亂了他對交易決策的思考。 (340) 拉脫維亞消費者保護中心關於團購公平貿易做法的指南,2013 年 7 月 1 日。 (287) 會計 在此框架指令的基礎上,特定產品的實施措施規定了最低要求,例如燈泡和家用電器。 國家當局對銀行提起法律訴訟,這些銀行提供了有關某些金融產品(即雷曼兄弟債券)固有風險的誤導性信息(442)。 噹噹局考慮這些做法是否具有欺騙性時,他們考慮到該銀行通過出售這些債券的目標是不熟悉此類金融產品的普通經常賬戶持有人。 交易者不得誇大經濟利益,向消費者隱瞞有關金融風險的信息,或過度依賴金融產品過去的表現。 “金融服務和房地產由於其複雜性和固有的嚴重風險,需要詳細的監管,包括對交易者的積極義務。 根據《電子商務指令》第 7(5) 條和第 5(1)(c) 條,貿易商的電子郵件地址也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重要信息。 該信息必須易於查找(即不包含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或單獨的信息頁面/鏈接中),並且必須可以直接且持續地訪問。 電子界面的默認設置對普通消費者的交易決策有重大影響。 商家不僅能夠影響消費者採取某些行動,還能夠為他們採取具體行動,例如使用預先勾選的框,包括對《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22 條禁止的附加服務收取費用。 此類做法還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以及數據保護和隱私規則 台北的會計師 (367)。 企業與消費者關係中數據驅動的個性化實踐包括廣告個性化、推薦系統、定價、搜索結果中的報價排名等。 在評估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做法的一般公平性時,應考慮數據保護機構關於交易者遵守或不遵守數據保護規則的現有決定。 在 Covid-19 大流行期間,有關健康聲明的錯誤信息很常見。 不法商販宣傳並銷售聲稱可以預防或治療感染的口罩和洗手液等產品。 然而,此類說法往往缺乏確鑿的科學證據或與官方專家意見不完全相符。 也就是說,沒有必要確定以相同方式銷售的商品中哪些是“原版”,哪些是“不同”版本。 唯一重要的是在不同成員國銷售的商品的成分或特性是否存在顯著差異。 這也意味著零售商必須決定如何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楚地區分其商品的不同版本。 由於年齡的原因,老年消費者可能更容易受到某些商業行為的影響。 激進的上門銷售方式可能不會影響普通消費者,但可能會嚇到某些消費者群體,尤其是老年人,他們可能更容易受到暴力銷售方式的影響。 台北 在 Gelvora 案中,法院確認收債公司與消費者信貸協議違約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債務人的債務已轉讓給該公司)確實屬於該指令的範圍 (128) 。 考慮到《消費者保護合作法令》規定的協調義務,主管機關或法院可以決定重複罰款(例如按日罰款),直至商家消除違規行為。 另外,大多數消費者可能無法使用航空公司會員卡付款。 承運人或旅行社必須包含有關預訂流程後(例如直接在機場)支付的強制性費用的信息(例如,在愛爾蘭和英格蘭,所有從該機場出發的乘客均須繳納開發費)並在顯著位置展示。 將“巴塞羅那”列為目的地,但機場實際上位於距離巴塞羅那 100 公里的雷烏斯市,可能會被歸類為誤導。 零售商必須使用遊戲所在平台提供的平台級家長控制(例如允許家長阻止發布的家長控制)。 價格歧視可以採取基於在線跟踪和消費者行為分析的個性化定價的形式(375)。 該信息必須清晰易懂,並且必須“在提供消費者評論的訪問權限時”提供,即該信息必須在與評論相同的界面上提供,包括清晰識別和清晰可見的超鏈接。 公司設立 相比之下,間接付款不包括一般服務的付款,例如涵蓋廣泛功能的列表費用或會員訂閱,前提是此類付款不用於獲得更高的排名。 新的消費者戰略 (335) 和 2020 年循環經濟行動計劃 (336) 為解決過早報廢問題提供了進一步的建議。 其他歐盟立法提供了額外的工具來防止某些產品類別的計劃報廢。 客觀地比較這些商品和服務的一個或多個重要的、相關的、可驗證的和特有的特徵。 一名貿易商在其網站上謊稱他是與產品環保性能相關的行為準則的簽署人。 必須明確說明消費者可以使用購買選項的條件(例如,最低客戶數量、優惠持續時間)。 此類信息可以讓消費者了解平台上的產品和賣家的可用性並不完整,並且他們可以通過其他信息渠道找到其他報價。 它們還有助於避免消費者被標有“最佳交易”或“建議選擇”的列表誤導的風險。 如果貿易商向消費者提供額外信息(例如在其網站上),則該信息必須對普通消費者而言清晰且易於理解。 登記工商 信息的複雜性和技術性質不能用來誤導消費者關於綠色聲明的真實性。 法院裁定,該貿易商在營銷護髮和護膚產品時,通過“生態”、“生態”等宣稱其產品為有機產品,其內容含糊不清,缺乏明確說明。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始終表明通信的商業意圖,特別是關於附件一第22 點,該點禁止虛假陳述或造成虛假印象,即貿易商並非出於與其自身貿易相關的目的而行事,或虛假陳述作為消費者他的表現。 如果意見領袖推薦與他們明顯相關的品牌或產品(例如通過顯示他們的名字或面孔),也需要足夠的信息。 一家零售商分享了意見領袖的社交媒體帖子,這些意見領袖宣傳其產品以換取報酬,但未能正確將該帖子識別為商業傳播。 一家國家法院發現,該貿易商沒有採取必要措施來確保遵守消費者保護法,例如確保透明度、通知意見領袖以及建立消除侵權行為的控制機制(362)。 會計 生態設計指令 (323) 允許委員會制定強制性最低要求,以提高產品的環境性能,包括可修復性和耐用性。 真空吸塵器(某些組件)(324)和燈泡(325)、洗衣機(326)、洗碗機(327)、冰箱(328)、電視(329)等已經存在生態設計耐用性要求。